最高法院:挂靠施工情形下,施工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法院: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合同无效后主体相对性,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晓挂靠事实做认定。发包人不知,则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最高法院:挂靠施工情形下,施工合同是否必然无效?,双方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
2012年9月12日,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通过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由林九公司承建信诺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许昌示范区、芙蓉大道东侧的信诺投资大厦项目(地下2层,地上21层,共计23层,建筑面积51000㎡),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答疑纪要范围内所有内容,土建主体装饰及一般给排水、电气安装及埋管工程等。约定工期为日历天数550天,以发布开工令当天开始计算,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创“中州杯”。合同价款暂定为40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10月20日,林九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合同无效后主体相对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榜栓委托牛长贵为公司代理人,作为许昌信诺投资大厦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全部事宜,工程款拨付到,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县分公司(开户行:许昌银行新兴路支行,账号80×××59),引起纠纷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012年12月25日建设单位信诺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华都工程管理公司、施工单位在《开工报告》上签章,确定许昌信诺投资大厦开工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
2012年12月信诺公司通知林九公司应于2013年2月9日完成负二层封顶,如期完成奖励20万元星座运势网,否则罚款20万元。
2013年2月19日林九公司向信诺公司报送施工计划,内容为自当日起负二层工期需要20天合同无效后主体相对性,负一层为22天,按照合同扣除春节假期和雨雪天气,正负零以下完成日期为2013年4月28日,计划于4月5日完成。
2013年2月17日信诺公司付林九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发票时间4月2日)。
2013年4月26日林九公司通知信诺公司,已完成正负零以下工程量的98%(剩余料口部分4月29日开始支设),林九公司已投入资金4500万元,申请支付工程款1500万元,正负零预算4月20日已经经过监理方审核后上报信诺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信诺公司申请再审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为有效合同,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均为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林九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林九公司实际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及管理,施工期间,除了委托牛长贵全权负责项目外,林九公司还另指派张晓刚参与项目管理,故林九公司是本案合法的承包人。
林九公司向牛长贵出具了委托书且牛长贵系林九公司许昌县分公司负责人,因此信诺公司接受了牛长贵代表林九公司实施的部分行为,并不能因此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的效力。
(2)信诺公司在与林九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时并不知道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是否还存在内部承包或转包关系,而是在后期因工程争议导致诉讼时才知晓该情况。
即使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存在违法转包行为,也与信诺公司无关最高法院:挂靠施工情形下,施工合同是否必然无效?,并不影响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
信诺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案例来源
许昌信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
裁判时间:2019年6月27日
本文作者:于中威,空军第一航空学院法学学士,建筑工程业务部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公司证券法律事务。
于中威律师先后为数家知名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建筑工程及公司证券法律服务经验。服务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